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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内未认证企业供应商会员所发布信息的通知

[打印]发布时间:2018-12-2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107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要求、降低网站及站内供应商会员的经营风险,企业供需库特作出如下通知:

1、即日起针对所有未进行企业认证的企业供需库供应商会员,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上传营业执照等真实信息,逾期者我网站会分批次将其所发布的产品等信息全部下架,具体实施方式以我网站实际展示效果为准。

2、被下架信息的供应商会员,如需申请恢复网站页面,可重新登录并在商务中心进行企业认证,待企业供需库审核通过后,将重新展示其所发布的商铺、产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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