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凡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且一方为杨浦区常住户口,双方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正面免冠近期合影二寸照三张,可到本处办理结婚登记。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能携带户口簿原件的,请持户籍地警署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
2、我处设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需体检者请于结婚登记前办理,时间与结婚登记同步。
3、已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还需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30-11:30,周一周六下午1:30-5:00
二、离婚登记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且一方为杨浦区常住户口,双方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单人正面免冠近照各二张(双方背景色一致),可到本处办理离婚登记。
注意事项:
1、当事人不能携带户口簿原件的,请持户籍地警署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办理离婚登记;
2、若双方协议中涉及房产、车产等分割或归属项目的,请带好房屋产权证和车辆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二、三、四、六的上午8:30-11:30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杨浦区常住户口及原在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当事人因原证遗失、损毁和其他原因,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档案证明、正面免冠近期合影二寸照三张(补领结婚登记证的)或正面免冠近照二寸二张(补领离婚登记证的),可到本处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注意事项:
1、当事人补领结婚登记证,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当事人是现役军人的,可到驻沪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补领结婚登记证;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真实、有效、一致。
办理时间:周一、二、三、四、六,上午8:30-11:30,周一周六下午1:30-5:00
四、收养登记
收养当事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亲自到场咨询办理。
办理时间:周二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667号(近济宁路,公交70路、843路、地铁12号线等均可到达)
免费咨询电话:96968520 人工咨询电话:2501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