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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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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上级党政及社会各届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教学秩序井然,校风良好。全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地对全校教师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教育,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我校锐意改革,科学管理,确立了“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创新”的办学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立德为重、突出、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明确“办好初中,发展高中,开展成功教育,突出办学特色”的办学思想,采用“以德立治校,以质立校,科研兴校,改革强校”的治校方略,提出了“做有责任感的人”的生活、学习、工作警句为校训,努力营造“校以育人为本,师以敬业为荣,生以成材为志”的文明校风,构建全面发展,全员发展,和谐发展,特殊发展的育人氛围,逐步形成办学形式求活,办学管理求严,办学条件求强,办学质量求高。

几年来,在省市区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家长的好评,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规范化管理”是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保证。学校不断充莆田市私立实验中学/div>实完善“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注重发掘学生的潜能,发挥学生的个性,变教师的教育为学生自我教育,在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中,坚持实践内容的开放性,参与实践活动的自主性和学生参与的全员性,让全体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增长知识,提高能力,陶冶情操,修身养性。每天下午第四节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有篮球赛、乒乓球赛、排球赛等;周六下午全校学生参加各学科兴趣小组活动,有书法、写作、数学、武术、美术、音乐等兴趣小组。成立灵泉文学社,出版《地平线》校刊;成立凡思谜社,组织灯谜爱好者进行灯谜活动和谜艺研究;开设特色选修课,在初一、高一年开设日语课,其余年段开设日语讲座课,培养学生学习第二外语的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邀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让外语教师学习原汁原味的外语教学方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

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强化文明行为规范。学校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调整充实德育内容。组织编写社会公德课教材,在高一、初一年开设公德课,开展“文明礼仪、生活自理、生活俭朴、孝敬父母、遵纪守法、热爱学校”等公德教育活动。开展诚信教育,制作诚信卡,让学生在活动中自我教育。组织全校同学积极撰写“自我格言”,共收集3600多条,结集出版《自我格言集》,每周为学生提供两条“安全警示”和“自我格言”,立足于现实,教会学生更有用、更迫切需要的思想品德、生存能力、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各项活动,师生积极参与,在活动中求知,在活动中探索,在兴趣中发展。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林校长提出了“实施共振效应,开展成功教育”的教学策略,适当降低教学难度,强化技巧训练,扎实打好基础,为每一位学生搭建成功的平台,让具有成功潜能、成功欲望的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发挥“主角色”的作用。

学校在教学管理中提出“科研兴校”的治校方略,向教研要质量、要效益。在初一、初二年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坚持“边实验、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一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教学研讨课,特别是实验教师要每单元写一篇教学反思。学校积极探索新课程校本培训的有效模式和策略,帮助和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加强健康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设立医务室,做好日常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知识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每月出一期“卫生保健”专栏,以增强学生参与卫生工作的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预防疾病的技能。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校刊《地平线》开辟心理健康教育专栏,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帮助扫除心理障碍。多次聘请省教育学院来我校作心理辅导,对高中毕业生进行集体心理咨询,对其他年段举行心理健康讲座。通过亲切、耐心的谈心,使个别同学摆脱了困境,重新奋发向上,随着班级的节拍共同进步。

章总则

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莆田市私立实验中学。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莆田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莆田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莆田市奥克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4000万元;出资者:郑少斌,金额:1400万元;吴江,金额:1400万元;黄俊明、刘金树、兰如水、兰如建、蔡仲阳、项挺劲等6人各出资24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6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6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设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审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有关硬件建设;

(五)本单位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提出学校副职、财务负责人、三处二室主任人选报董事会审批后任命上述人员;

(四)提出学校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后实行,决定行政会议组成人员;

(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书面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每学年7月15日前报董事会);

(七)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每年9月20日前报告上一学年度执行情况);

(八)聘任、考核、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本单位校长如非理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郑少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会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收取回报。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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